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鸟人公司为《杯水情歌》专用使用权连推四被告
作者:赵志雪   发布时间:2007-08-03 09:09:33


    近日,北京朝阳法院受理了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东中唱一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惠新西街店、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四被告著作权纠纷一案。

    2004年6月26日,原告通过作者授权获得歌曲《杯水情歌》的专有使用权;并将该歌曲定为原告签约歌手庞龙新专辑的主打歌,并授权他人出版发行了名称《两只蝴蝶》的庞龙音乐专辑的录音带及CD光盘,同时在出版物上载有著作权保护声明。

    其后,原告发现收录有原告旗下签约艺人庞龙演唱的歌曲《杯水情歌》的本案涉案的侵权VCD光盘以“刺激2005”的名称在市场上销售,非法强占了属于原告独占的市场,使原告授权他人出版的《两只蝴蝶》专辑市场受到严重的冲击,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纪损失。

    经查,被告三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惠新西街店与被告四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市场上销售的外部标有“刺激2005”字迹,内部盘片标有“劲歌金曲系列 刺激2005”字迹,自编码为SH-YK0413B,其SID码为ifpiCA200的涉案盗版VCD光盘为被告一广东中唱一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复制、被告二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非法出版。该涉案侵权VCD光盘中完整的使用了原告享有专有使用权和录音制作权的歌曲《杯水情歌》。

    原告认为:被告一违反《音像制品复制管理办法》及《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非法复制涉案的盗版音像制品,被告二违反《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从事盗版音像制品的出版活动。原告认为诸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歌曲的著作权与录音制作权,且该侵权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严重,依据《著作权法》提起诉讼,请求四被告立即停止侵权,销毁库存侵权产品;请求判令被告一、二在《法制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请求判令被告一、二共同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请求判令被告一、二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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