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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金鑫珠宝行董事长诈骗736万被判无期徒刑
作者:路新安 薛发秋 张秉宪    发布时间:2007-08-16 09:35:49


    近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贷款诈骗案,对被告人李富宇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力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今年49岁的李富宇,原系漯河市金鑫珠宝行董事长兼总经理。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李富宇于1994年至2000年期间,通过虚假担保、自己给自己担保等方法,先后以其个人和某珠宝有限公司名义,通过贷款手段,先后骗取漯河市铁东信用社455万元,骗取漯河市开发区信用社63万元,骗取漯河市铁东信用社50万元,骗取中国农业银行漯河铁东支行100万元。还通过长城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手段骗取中国银行漯河铁西支行30万元,通过虚构抵押价值的方法办理协议透支,用牡丹信用卡在中国工商银行漯河支行透支38万元。被告人李富宇诈骗所得的736万元赃款,除少部分用于经营外,绝大部分被其挥霍一空,当李富宇得知金融机构准备提起诉讼时,于2000年12月潜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判以贷款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富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信用卡诈骗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原审法院作出判决后,李富宇不服,提起上诉。

    此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法院认为,上诉人李富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贷款66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利用信用卡透支30万元,拒不归还,数额特别巨大,采用虚报质押物价值为担保办理协议透支,透支38万元拒不归还,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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