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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户资金被擅自用于炒股 股民告信托公司赔偿
作者:马云   发布时间:2007-08-29 16:51:26


    近几年,委托进行股票交易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关于股票交易的纠纷也随之增多。1994王先生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账户,并于1995年委托某信托投资公司北京某经营部(以下简称信托公司)进行股票交易,在该经公司开立帐户。近日,由于某种原因王先生将信托公司告上了法庭,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2006年11月以前,王先生委托信托公司买卖股票均为现场交易,之后,王先生通过电话委托方式买卖股票。2007年6月21日,王先生通过电话委托卖出部分股票,经电话查询资金账户中余额为156.42万余元。2007年6月25日,王先生经过电话查询惊异地发现,他资金账户中余额只剩下五万多元,同时账户中多出通宝能源11万股和宁波韵升3万股的股票,显然是他人未经王先生许可,利用非法手段进入王先生资金账户使用其资金买卖股票。信托公司分四次买入,买入日期为2007年6月22日。

    2007年6月26日上午,王先生前往信托公司进行调查,在调查过程中王先生发现账户中的两只股票于当日上午被分两次卖出,使王先生账户中得到资金136.63万余元。信托公司工作人员告诉王先生,两只股票的买入和卖出方式是他人通过计算机网上交易方式进行的,使用的是信托公司提供的天王星软件系统,因是高买低卖,这一买一卖造成了王先生资金损失14.28万余元。

    王先生称其从未买卖这两只股票,没有通过网上进行过任何的股票交易,也没有要求信托公司开通网上交易代为买卖股票,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是他人恶意非法使用王先生账户的资金进行非法股票交易的行为,以损人利己为目的。根据《证据法》,《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以及信托公司关于《开通网上交易业务的流程》等有关规则,开通网上交易业务需经客户本人同意并和信托公司签订协议。信托公司在没有任何委托手续的情况下,未经王先生同意,擅自将王先生资金账户开通网上交易,同时将王先生的资金帐户和交易密码等保密信息擅自泄露给他人,致使王先生资金账户被他人恶意非法侵入,其中款项被非法使用,该非法行为造成了王先生严重的经济损失。

    王先生认为,信托公司对上述非法侵入其资金账户进行非法交易的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完全责任,违反了证券交易的有关法律法规,也违反了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关于诚信和保密的有关条款,应对王先生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同时信托公司的行为给王先生精神上造成了伤害,表现出症状为头痛,恶心,担心所有财产受到他人侵害,不信任信托公司等精神症状,致使王先生无法正常工作达一个星期,对此信托公司也应负有责任,应对王先生予以精神损失赔偿7128元。

    王先生还要求信托公司查明,是谁在幕后操纵该交易,并对内部违法人员予以惩罚,要求信托公司向王先生赔礼道歉,道歉的方式将视信托公司的态度由王先生确定。

    综上,王先生请求法院判令,信托公司赔偿因过错给王先生造成的经济损失142872元,并赔偿王先生精神损失费,合计15万元;而且以适当的方式向王先生赔礼道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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