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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帮移栽电杆被砸成伤残 供电局被判赔偿34万
作者:王鑫 陈敏岩   发布时间:2007-09-18 15:15:33


    近日,一起因无偿参加水泥电杆移栽过程中被砸成二级伤残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在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法院终审驳回成都电业局都江堰供电局的上诉,维持一审所作的由被告赔偿伤者医药费、残疾赔偿金及辅助器具费等共计34万余元的判决。

    丰某(女)所在的村组属国家政策规定的农村电网改造范围,2000年12月韦某家交纳了130元农村电网改造款,但却一直未进行电网改造。2005年12月,该村组一村民代表丰某等十余户村民,以转供的电压低不能正常使用为由,向都江堰供电局下属的一供电所提出低压用电申请。之后,该供电所相关工作人员查勘、确定了供电线路,但线路改造中的电杆是别村电网改造中剩下的旧电杆,电线是该所直接供给,并由每户集资60余元作为施工费用,同时该所还要求丰某等申请用电的村民参加移栽电杆等施工工作,且由供电所对此次改造工程的施工进行技术指导、监督。

    2006年1月19日,丰某在移栽电杆工作时,被一根旧电杆砸伤,造成其胸12椎体爆裂性骨折、脱位伴截瘫,其住院141天,产生医疗费65982元,后经鉴定为二级伤残,需要大部分护理依赖。

    法院一审认为,包括移栽电杆在内的用电线路架设工作是被告辖区电网建设中的一部分,因此,该工程应由被告完成。丰某等应被告要求,无偿参加电杆移栽劳动,二者之间即形成了事实上的帮工关系,因此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依照法定的赔偿标准,最终确定供电局赔偿丰某医药费65982元、误工费2678.4元、护理费86360元、交通费52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95元、残疾赔偿金50450.4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28000元(尚需安装6次)、鉴定费500元,共计为343695.3元。

    宣判后,供电局不服提出上诉,辩称供电企业的电网建设仅限在公共电力设施部份,下杆后的电力设施产权应属于用户即村组,该案中相关工程是由丰某所在的村组申请并组组织实施的,因此丰某是为村组提供劳务,其与供电局并未形成帮工关系,供电局不是该案的适格被告,故请求撤销原判,驳回丰某的诉请。

    丰某则答辩称,早在2000年,其所在村组就已经全额交清农网改造费用,但供电局一直没有进行线路改造,直到2005年底才要求丰某等用户投工投劳,否则另外出钱,丰某等人是被迫参加此次电网改造工作,且依照规定,低压线路的产权分界点为用户电表以上十公分,而供电局也是实行抄表到户,可见该案所涉线路的产权应属于上诉人供电局。

    法院二审是驳回供电局的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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