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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瓶爆炸伤人眼 生产厂家责难逃
作者:崔建学 薛国岳 张东波 发布时间:2007-09-26 16:45:47
9月24日,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啤酒瓶爆炸伤人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审判决被告某啤酒公司赔偿原告刘某各项损失共计38134.23元,被告王某不承担责任。
今年3月4日,刘某的父亲到王某的小卖部买了4瓶啤酒。晚饭中刘某家人准备开瓶饮用时,一瓶啤酒突然爆炸,飞溅的酒瓶碎片将年仅五岁的刘某左眼割伤。事故发生后,刘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8000多元。经鉴定,刘某伤情构成八级伤残。 今年7月,刘某将王某和啤酒生产厂家告到法院,索赔医疗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及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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