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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场合无端被指偷手机 村民起诉讨要名誉权
作者:刘畅 发布时间:2007-09-27 16:33:37
公共场合被同村村民指责偷手机,张某以名誉受侵害为由将村民王某诉至北京市延庆县法院。近日,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名誉权纠纷,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元。
张某、王某系同村村民,事发前双方关系较好。2007年6月26日,该村委会选举村主任。当天下午,在距离村委会不远处的商店附近,王某因不久前丢失手机一事,怀疑是张某所为,故当着众多村民的面向张某索要手机,张某否认偷了王某手机,导致双方发生争吵、拉扯近半小时,招来150名左右村民围观,张某报警后公安机关化解双方纠纷,但对王某丢失手机一事并未立案调查。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无端怀疑原告偷其手机,导致双方争吵、拉扯,招来众多村民围观,在村中给原告造成了不良影响,已经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亦对原告的精神上造成损害,故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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