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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公司手机欠费4万元 被判赔偿6万滞纳金
作者:李娟 发布时间:2007-10-10 14:37:35
某工程公司手机欠费四万多元未付,结果被通信公司起诉到了法院。近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电信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欠费42702.71元,并赔偿滞纳金63463.67元。
2004年8月6日,被告某工程公司在原告某通信公司日照分公司申请开通移动电话,使用35个手机号码及手机35部,使用上述号码期限两年,按约定向通信公司交付话费。截至2006年8月,上述35个手机号码共欠通信服务费42702.71元,经多次催要,均拒付。截止2007年9月13日,按协议约定,该工程公司应支付滞纳金63463.67元。于是,通信公司将工程公司告至法庭,要求给付所欠原告电信服务费42702.71元,并按合同约定赔偿原告滞纳金损失63463.67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8月6日,被告在原告公司申请开通移动电话,使用35个手机号码及手机35部,双方并签订了有关协议,使用上述号码套餐期限两年,按约定向原告交付话费。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原告支付通信服务费等,截至2006年,被告共欠原告上述号码的通信服务费42702.71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付。按协议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滞纳金63463.67元。 法院认为,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为被告提供了移动电话通信服务,适当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给付所欠原告通信费用。然被告逾期未向原告支付通信费用,显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赔偿原告滞纳金损失63463.67元,未超出双方的合同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某工程公司三日内给付所欠原告电信服务费42702.71元;并赔偿原告滞纳金损失63463.67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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