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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业委会依《物权法》争讨百万停车费
作者:郭晓明   发布时间:2007-10-10 16:43:05


    昨天(9日)上午,大兴法院开庭审理了九龙山庄业委会起诉物业管理公司一案。业主委员会认为,九龙山庄物业管理中心将小区停车位进行出租,所得收益应该归业主委员会,起诉索要租金100多万。该案开庭正值《物权法》实施,业委会主任杨兆瑞认为,新法的实施将对保护业主权益起到积极作用。

    九龙山庄小区1997年建成,2006年4月业主委员会成立。业委会成立后,就因小区公共设施的归属问题与物业管理公司产生矛盾。小区业委会主任杨兆瑞告诉记者,小区内共有车位300多个,其中200多个车位被以3.8万元到9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业主,剩余地面上的85个车位被物业公司以每月150元的价格出租。业委会经过计算,从1997年入住至今,85个停车位的出租收益达150多万元。

    法庭上,业委会的律师成凤忠表示,《物权法》实施前,《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对小区公用部分就规定,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物权法》第74条进一步明确,“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因此,要求法院确认业主享有对车位的出租权;扣除适当的管理成本,要求物业公司退还剩余的费用100余万元。

    物业公司认为,以前对车位没有明确规定,但物业公司承认停车位归小区全体业主所有。对于收取的费用,物业公司称,这些钱全部用于了小区的日常管理。

    成凤忠拿出了物业出具的收据,称收费项目明明写着是“租金”,不是管理费。成凤忠说,“适当管理成本”计算依据是,购买车位的业主每月缴纳20元管理费。但物业公司称,收费经过了审批,而且在管理中,保安、清洁等方面有亏损,用停车费用弥补,都是“取之于业主,用之于业主”。昨天(9日),本案没有宣判。



来源: 新华网-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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