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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上长苔未能清除 业主摔伤物业有责
作者:方剑磊 魏杰   发布时间:2007-10-11 11:02:52


    陈某在小区内行走,因踩到路面的湿青苔而摔倒,从而与物业引发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10月10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法院认定的物业公司应负主要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小区业主陈某医疗费831元的判决。

   陈某系重庆市山水花园小区业主,每月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2006年6月的一个晚上,陈某在小区内踩到路面的湿青苔而摔倒,经诊断为左膝裂伤,花去医疗费1038元。2007年3月,陈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公司赔偿。一审法院判决由物业公司赔偿陈某医疗费831元。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重庆一中院认为,物业公司对小区环境及安全隐患负有管理、维护及清除之责,本案中物业公司对小区人行道上生长着的危及通行安全的青苔未及时清除,导致小区业主陈某在该人行道上被摔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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