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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领孕期被炒分文未得 公司被判须给付工资
作者:陆晓晴   发布时间:2007-10-19 15:11:50


    怀孕近7个月的白领小李被公司无故调整工作岗位,感到不合理的她未到新岗位报到,而公司以此为由把她开除,并未支付工资。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令该公司支付小李五个月的工资2.6万元。

    2005年4月23日,小李和某公司签订了经营管理责任书,约定聘期为2005年5月1日至2006年12月25日,小李被聘为某办事处主任。在聘任期间,公司每月支付小李工资6000元。此外,双方还约定公司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动小李工作岗位。

    2007年1月29日,公司突然向小李发出岗位调动通知书,写明:由于小李2006年未能完成公司下达的销售指标,经研究决定调回总部,另有任用处理。此时,小李已怀孕近7个月。

    小李认为公司明知其在孕期,却要调动她的工作,而且新的工作岗位也没有告知,具有不合理性,所以她没有按要求去上班,但也没有去原办事处工作。公司为此宣布从1月29日起,双方终结劳动关系。同年6月26日,小李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1月至5月的工资4万余元。

    在庭审中,被告该公司辩称,由于原告小李没有上班,双方于2007年1月29日终结劳动关系,所以没有理由要公司支付2月至5月的工资。至于1月份的工资,因原告克扣冒领其他员工工资8000元,且拒不移交公司文件等物品,故工资没有支付。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此,原告小李辩称,被告让其移交了办事处的各项事务,又没有具体安排新的工作岗位给她,所以无法正常上班,双方劳动关系没有终结,而且她并没有冒领其他员工的工资。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随时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或岗位,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的,应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其调职具有充分的合理性。用人单位不能举证的,双方仍应按原合同履行。现被告调动原告工作时,已知道原告怀孕,且被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其调动工作具有充分合理性,故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可见,被告关于双方于2007年1月29日已终结劳动关系的主张缺乏依据,不能成立。根据计划生育有关待遇规定,妊娠7个月以上,可请产前假2个半月,工资按本人工资收入80%计算,产假工资不得低于原工资性收入。因此,被告应支付原告2月7日至4月21日的产前假工资和4月22日至5月的产假工资。另外,被告还应支付原告1月份的工资,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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