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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旬老人散步滑坠河身亡 河管处管理瑕疵担责30%
作者:王鑫 陈太富   发布时间:2007-11-01 15:32:05


    成都一88岁的老人杨某在城区一排洪河河堤散步时,不慎滑倒掉进3米多高的河中,并因抢救无效死亡。其儿子以其父亲出事河段没有安装护栏为由,将成都市河道管理处告上法庭。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河管处在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的瑕疵,故酌情认定其负30%的责任,判决其赔偿杨某的医疗抢救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为17397.43元。

    2006年10月19日早上,杨某外出散步,当他过桥走到一交汇路口时,不小心跌进河中,其被随后赶到的119消防员救上岸,但因抢救无效死亡。后经鉴定死亡原因为高处坠落致使呼吸、心跳骤停。  

    因杨某掉河的一小段地方没有安装护栏,2006年的11月,其儿子先将河管处告上法庭,之后又追加市政工程设计院为第二被告。原告认为,河管处是该排洪河的法定维护人和管理者,而事发地既没有设置护栏,也没有警示标志,正是因为其疏于管理才直接导致老人的死亡,故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作为该段河道的设计单位,市政工程设计院在设计时没有设计河堤护栏,所以也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要求被告方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57989元,并分别赔偿1元钱精神损失费。

    而河管处则辩称,杨的死亡与该河道是否设立防护栏没有必然的联系,且河道属于市政设施,河管处仅负责该河堤的维护管理,没有自行设置护栏的义务,因此其不应担责。

    市政工程设计院也称,这段河道修建于1987年,当时设计为农用排水渠,“排水渠并不是用来行走的”,且当时的事发地点非常偏僻并远离市,可现在的发展状况是当时不能设想的,而依据当时的规定,对室外排水工程,没有要求必须加设防护栏,所以设计院不存在设计缺陷,其也不应担责。

    法院认为,河管处作为事发河道的管理者,应该以积极作为的方式尽到谨慎的管理义务,对可能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排查,若需要增加护栏或其他安全设施也应及时向上级报告,也可以通过宣传、设置警示标志等方式以最大限度地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但河管处对此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数米河段,既不安护栏也不设警示标志、故在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的瑕疵,理应对杨的死亡承担30%的责任。而市政工程设计院根据1987年国家计划委员会《室外排水设计规范》设计事故发生地的河堤,其设计符合规范的要求,故在本案中并无过错。而杨某途经桥梁时,理应注意安全,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预见并控制自己行为的危险性,其不慎跌入河道致死亡,自身也存在重大过失,故应承担70%的主要责任。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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