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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工劝阻不成 病人离院自缢
北京一劳务中心被判给付家属抚慰金6000元
作者:崔 亮    发布时间:2007-11-22 10:35:42


    住院病人离院出走,后被发现自杀身亡,家属认为医院的护士和所聘请的护工未尽到管理责任,遂起讼,要求医院和家政公司承担病人死亡带来的一切费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近日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决被告北京金前程劳务服务中心给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6000元。

   今年3月15日,原告祁先生的父亲因身体不适到昌平区医院住院治疗。医护人员向祁先生介绍了住院病人须知,祁先生在住院须知和告知书上签了字。告知书提示患者在住院期间不能离开医院。同日上午,祁先生到北京金前程劳务服务中心雇请了护工,并交纳了陪护的相关费用。

   3月16日下午6时许,祁先生的父亲提出回家,劳务中心的护工进行了劝阻,医护人员也向其强调不允许病人擅自回家、擅自离院。祁先生的父亲称要回家和儿子商量做检查的事情,护工没有劝阻成功,便将老人送到医院门口,随后老人打车离开医院。医护人员发现患者离院后即与家属进行了联系。次日,祁先生父亲的尸体在某村外被发现,经鉴定系缢吊死亡。

   为此,祁先生及家属提起诉讼,要求医院和劳务中心赔偿死亡赔偿金6288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8621.2元、丧葬费18048.5元,以及精神抚慰金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祁先生的父亲入院检查治疗时,医护人员向家属介绍了住院病人须知,家属也在住院须知和告知书上签字认可。住院须知提示了患者住院期间不能擅自离开医院。医护人员在劝阻不成发现患者离院后即与家属进行了联系。医院履行了告知及通知义务,故原告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同时认为,劳务中心的护工虽然进行了劝阻,但在劝阻无效后将祁先生的父亲送至医院门口,未采取恰当措施阻止其离院,属于未尽到完全、充分的护理责任。祁先生的父亲系缢吊身亡,劳务中心的护理瑕疵不是造成其缢吊身亡的直接原因,故原告要求劳务中心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法院也不予支持。鉴于劳务中心的护工在护理过程中存有瑕疵的具体情况,法院酌情考虑由劳务中心给予家属适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故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北京金前程劳务服务中心给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6000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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