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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被盗用 客户损失2万多
5商家审核不严被判全额赔偿 作者:郑金雄 郑承茂 发布时间:2007-12-24 10:14:05
厦门邱某因信用卡丢失,被盗刷2.4万余元,起诉五家商业机构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认为五家商业机构工作人员未履行审查义务,要求商家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连带赔偿其损失2.4万余元。12月20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信用卡消费侵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宣判,判决五家商业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006年2月3日中午,原告邱某向厦门市公安局开元派出所报警称其钱包被盗,内有牡丹卡4张,兴业银行卡1张。此后,邱某的牡丹贷记彩照金卡分别于2月3日13点02分在厦门富山诚达百货商业广场公司好又多聚祥店刷卡消费5500元;13点30分在金鹭首饰锦绣广场店刷卡消费9438元;14点15分在厦门大吉体育用品公司营业处刷卡消费2112元;14点43分在禾祥西路厦门市山田实业公司服饰店刷卡消费2206元。另外,原告邱某同时报案被盗的另一张牡丹信用卡13点55分在SM广场沃尔玛店刷卡消费4952元。2月5日,邱某向工商银行办理挂失申请。 原告邱某起诉认为,商家未尽谨慎的审查义务,造成原告遭受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侵权的要件,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而银联公司未尽培训、监督的职责,致使其特约商户无视《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等规定,违法操作,因此,应承担连带责任。 厦门中院经审理认为,对牡丹贷记彩照金卡而言,相貌审核和签字审核是保障该卡安全消费的关键手段,邱某以往银行卡的消费记录已足以证明其银行卡预留了持卡人邱某的签名。根据银行卡的使用规定,作为接受刷卡消费的商家负有该审核义务。本案中,商家在接受刷卡消费时未履行其审慎的审核义务,负有过错责任。同时,商家未履行其审慎的容貌、签字审核义务,是造成原告牡丹贷记彩照金卡被冒用的直接原因,其过错行为与邱某的损失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商家应对邱某承担赔偿责任。而邱某对信用卡被他人冒用虽有疏忽,但该事实并不能免除商家在接受刷卡消费时的审核义务,与该卡被冒用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 另外,原告无法证明银联公司对其牡丹贷记彩照金卡被冒用存在过错,故其要求银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连线法官 针对这起因银行卡被盗刷起诉要求商家承担责任的案件,厦门中级法院庄伟平法官说,《厦门银联银行卡特约商户操作手册》对信用卡使用时须核对的内容规定,必须本人使用,商家必须对客人的年龄、性别与身份证件及信用卡上的信息相核对,只有相符才能受理。由于信用卡可以不使用密码,对于贷记彩照金卡而言,最重要的是核对持卡人是否与照片上的相貌相符,对于一般贷记信用卡则主要是核对签名是否与信用卡上的预留签名一致。因此,对持卡人的签名、相貌等进行审核是保障贷记彩照金卡安全消费的关键手段。但实际刷卡消费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商家审核不严致卡被冒用的现象时有发生。上述现象应引起相关主管与培训部门、各商家的高度重视。庄伟平法官建议:商家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思想教育,既要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更应加强操作人员的警惕性;银行卡业务相关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商家的培训和指导;消费者在取得信用卡后应在卡上及时签名,在发生失窃、不慎遗失等情况时应在第一时间向发卡行挂失。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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