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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标的额累计达到269万多元 杭州中院已受理51件股民状告“杭萧钢构”虚假信息赔偿案
作者:陈群 发布时间:2007-12-26 16:27:41
12月21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股民状告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虚假证券信息纠纷案共计47起,加上已立案4起,目前此51起案件正在杭州中院审理中。
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和披露的信息有误导性陈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4月30日做出证监罚字<2007>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杭萧钢构及相关责任人分别予以警告和罚款等处罚。 自该处罚决定书作出起至今,杭州中院陆续收到以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的起诉。该系列案件原告均系依据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媒体相关报道、杭萧钢构股价波动异常情况,认为杭萧钢构及其在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直接责任人员单银木(系董事长)、潘金水(系董事,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陆拥军(系总经理)、罗高峰(系杭萧钢构证券办副主任)构成共同虚假陈述行为,应对投资者因此而发生的实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证券类案件的特点,该系列案件原告区域分布较广,6月份杭州受理4起,原告分别为杭州、南京、山西等地股民,诉讼标的额累计达到771353.47元;此次法院受理共计47起,原告分别为浙江、上海、山西、云南、江苏、河北、辽宁、广东等全国各地股民,诉讼标的额累计达到1920201.73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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