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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状告银行收取卡年费及小额帐户管理费不合理被驳
作者:高志平   发布时间:2008-01-04 09:41:08


    2008年1月4日,曾在网络上掀起广泛讨论的储户状告银行收取卡年费和小额帐户管理费一案,在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落下帷幕。该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刘江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刘江,系在校大学生,2005年2月22日,原告在中国农业银行桃江县支行灰山港营业所存入人民币98元,同时申办了金穗通宝卡一张。2006年8月刘江持卡去银行取钱时发现密码错误,在向银行申请密码挂失时从挂失单上看出存款比原来的存款金额少了18元。遂要求银行返还被扣掉的现金,并提供收取管理费的完税发票,被银行拒绝。工作人员告知是银行按规定对存款低于300元的储户每个季度收取了3元钱的管理费。2006年12月24日,他再次持卡去银行查看,从存折上打印的明细中显示,银行共扣收了卡年费两次计20元,小额帐户管理费两次计6元,共计26元,利息收入1.04元,支付利息税0.06元,帐户余额为72.98元,比原来存入的现金少了25.02元。刘江认为,他与银行于2005年2月22日签订了格式合同,合同上并没有对存款低于300元的储户收取管理费和其它费用的条款,银行擅自改变合同、扣除其金额、拒不提供扣款依据,并以300元划线收取管理费,是对小额储户的歧视,是一种典型的嫌贫爱富,侵犯了小额储户的合法利益。为此,他一纸诉状,将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桃江县支行告上法庭,请求确认二被告扣划行为侵权,返还扣划款并赔礼道歉。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5日依法受理了该案,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三方均到庭,二被告分别阐述了答辩理由,并提交了相关证据。

    经审理认为,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收费标准明确规定,卡年费为10元,工本费为5元等。2005年2月22日刘江在办卡申请表上已签名确认,“同意从本人帐户上扣收金穗借记卡服务费用”。该标准中国农业银行已向中国银监委报备,并于2006年6月5日开始在各营业场所公告,收费对象为人民币小额个人活期存款帐户,凡人民币日均存款余额小于300元的活期存款帐户,每季度收取一次服务费,每次3元。小额帐户服务费收取执行时间从2006年9月21日开始。中国农业银行桃江县支行依据双方约定和金穗借记卡章程、小额帐户管理费收取规定,共扣收刘江卡年费两次计20元,小额帐户管理费两次计6元,共计26元。因银行业特殊性,中国农业银行桃江县支行收取的利息、结算凭证工本费、手续费、服务费等均以县支行为纳税单位,统一向税务部门缴纳相关税收,依照惯例银行不向存取款户提供完税凭证。

    鉴于双方有书面约定,且金穗借记卡章程中明确了收取年费标准、而该收取年费规定已报银监委确认,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另外银行在收取小额帐户管理费前,履行了相关报批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履行了公告义务,其收费行为也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告之一中国农业银行以分支机构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为由,不应以总行为诉讼主体的反驳理由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刘江的全部诉讼请求。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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