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幼童玩耍时不慎受伤 同伴证言予以采信
作者:黎文华 发布时间:2008-01-09 11:21:30
一群年幼的学生在放学途中玩耍时遭受伤害,因无学生家长或其他成年人在场,故对当时事实难于确认。在认定致伤人及应承担责任的问题上,1月8日,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采信一起玩耍同伴的证言,从而实现对案件客观、公正的审理,法院一审判决,小明赔偿小文医疗费等费用15780.5元。
2007年9月12日下午,江西省崇仁县巴山镇某小学的二年级学生小文(7岁)、小明(8岁)、小豪(8岁)等五人放学后结伴回家,途中他们在一起玩起了“斗鸡”的游戏。在玩耍过程中,小明追着小文“斗鸡”,小文重心不稳摔倒于地,当即嚎啕大哭起来。随后,小文被送到崇仁县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脚尺骨骨折,医院为其进行内固定手术。手术后,小文住院10天,共花费医疗费2190.5元。经法医鉴定,小文的伤情为九级伤残,需后期治疗费3500元。因小文与小明的父母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故小文的父母于2007年11月21日将小明告上法庭,要求小明赔偿医疗费等费用。 在案件审理中,小文的委托律师提供了小豪等其他一起玩耍的两名同学的证言,证明了是小明致伤小文。小明的父母却认为,小文的受伤原因不明,与玩耍无关,几个小孩均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证言不能被采信。 江西省崇仁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两位作证的同学虽然年幼,但其具有正确判断和一定的表达能力,该证言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因此,应予采信。因小文受伤的事实与医院及在场的小孩所证明的事实相符,故可以认定小明系侵权人,小明作为侵权人应对小文所受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小明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小文造成损害的责任应由父母承担。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