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老师在考场粗暴管学生惹出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王英(化名)在校期间因老师教育、管理行为不当而患病造成41920.8元损失中的32345.36元,由学校赔偿。
2007年1月13日,泸县某中学在组织高二年级学生期末英语模拟考试中,女学生王英完成试题后举手报告监考老师刘明(化名)可否复习第二天将要考试的生物,刘明不允许,可王英不听制止,仍复习生物,刘明发现后制止道:“请你自重点,考试有考试的规则,你可以拿你的试卷给英语老师改,看能得多少分”。之后,王英出现哭泣,并用手多次敲打书桌。为此,刘明将王英强行从教室拉到教师办公室,可王英更是出现不停哭泣、发抖、恐惧、不认识人等症状。同月15日,该校见王英的症状在继续恶化,便打电话通知其父母,并将其送到医院救治。王英在其父的护理照顾下,住院治疗50天后出院,用去医疗费6669元。后经鉴定,结论为:王英患有应激相关障碍,2007年1月13日的纠纷事件与其发病有因果关系;王英需药物治疗与心理治疗大约1年,需医疗费7000元。为此,王英将学校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续医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6986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教育机构,对学生的管理、教育应当体现以人为本,给予更多的人文关怀,然而被告在实施教育、管理过程中,其教师在原告情绪失控的情况下,对其采取过激言行,将原告强行从教室拉出,尤其是原告作为一名女学生,被告的管理行为简单、粗暴,有损原告自尊心。被告的管理行为与原告目前所患的应激精神障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告存在过错,对此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原告虽系高二年级学生,但事件发生时已满18周岁,是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成年人,原告在校学习应当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课堂纪律和考试纪律。然而,原告在参加被告组织的期末英语模拟考试时,在没有征得监考老师允许复习其他考试科目的情况下,用手敲打书桌,影响了考试的正常秩序,原告的行为自身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