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圆大学梦,许多人可谓是不惜一切代价。然而,却让一些不法分子钻了空子,最终只能是竹篮打水一场空。浦北县的李某因收取了帮办入学的“活动经费”2万元而身陷尴尬的处境,最终也只能为自己的轻率而买单。1月9日,广西钦州市浦北县人民法院判决,由被告李某返还原告朱某欠款2万元及利息1534.5元。
2006年7月,刚参加普通高考的少年朱某,因为自知考试不理想而闷闷不乐,于是四处打听准备找人帮忙。很快,他经人介绍认识了浦北县某中学的教师李某,当得知李某可以帮助高考落榜的学生上大学,朱某立即向李某说明意图,表明自己及表弟苏某都想通过“关系”上大学。2006年7月15日,朱某将3万元交给李某,李某写了一张收条给朱某。后来,李某又将“活动经费”转交给一个在南宁搞招生的人魏某帮办理,但随着时间一天天的过去,魏某从开始找借口推托到最后仿佛在人间蒸发,杳无踪迹。结果李某没能为朱某办理入学手续。虽然李某口口声声说自己没拿过朱某的钱,但朱某却有收条为凭,李某也只能是有口难辩。无奈之下,李某只好分两次将一万元还给朱某。2006年11月,李某写了一份还款保证书给朱某,保证于2006年12月31日还清2万元,逾期则支付利息。此后,李某一直没有返还欠款。2007年10月,朱某将李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认为,被告李某书写的还款保证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予以认定。双方当事人应当共同遵守,被告没有按照保证书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是没有理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