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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经理状告公司擅自发布虚假免职信息侵犯名誉权
作者:李思 发布时间:2008-01-30 09:57:16
刘先生认为某投资控股公司擅自发布关于其被免职的虚假信息,侵犯了其名誉权,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抚慰金一万元。 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已受理了此案。 原告刘先生诉称:其在某资产管理公司担任总经理职务,自2007年12月7日起原告陆续接到很多系统内的同事、好友及业界同仁的电话,询问原告因犯了什么错误而被免职。后经了解才知道,被告某投资控股公司于2007年12月6日发布了告知函,声称原告于2007年11月23日被董事会免去总经理职务,并将文件发送给16家单位和个人。 原告刘先生是某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东,持有该公司30%的股权,因公司内部问题与其有矛盾。在2007年11月22日,被告派驻到某资产管理公司的董事擅自以召集人身份召开会议,提出免除原告总经理职务的决议。但是,召集程序违法,且赞同免除原告职务的董事未过半数,故原告仍然是该公司的总经理。事后,在没有重新召开董事会的情况下,被告却编造原告被免职的假消息并用公文的形式进行散发。 刘先生认为,自担任该资产管理公司总经理以来,一直恪守职业经理人的道德和良知,为自身赢得了良好的职业声誉。被告编造其被免职的假消息并用公文的形式进行散发,破坏了其职业声誉,也给未来的职业经理人道路设置了障碍,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被告的行为侵权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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