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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起胡师傅无烟锅经销商状告总代理商返款案今宣判
12起退货请求获法院支持 7起被驳回
作者:文/杨凤新 图/李钦鹏   发布时间:2008-01-30 11:08:42


    胡师傅不粘锅因质量问题和虚假宣传被央视多个节目轮番曝光之后全面退市,20余家“胡师傅”经销商将胡师傅不粘锅的总代理北京台标国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标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货款。1月3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19起案件进行了宣判,其中,退货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的案件共计12件,被驳回诉讼请求败诉的案件共计7件。宣判后,被告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2007年3月,胡师傅系列无烟锅被曝虚假宣传后,工商部门开始查处,消费者也大量退货。随后,台标公司宣布停止销售。经协商,2007年4月,台标公司向100余家经销商按总进货款的7.3%先行赔付。但相关经销商认为,该锅不符合质量约定,达不到宣称的“绝对无油烟,绝对不粘锅”承诺,因此起诉要求履行“无效退款”的售后保证义务,返还全部货款。

    在审结的19件案件中,法院支持原告分销商解除合同并退货的主要理由为,作为“胡师傅”不粘锅系列产品全国经销商的被告台标公司,其负有在全国卫视媒体播出相应广告的合同义务,但其自2007年3月26日起,“胡师傅”不粘锅系列产品受到媒体的质疑、消费者的投诉以及工商部门的调查和查扣,作为生产厂家的金威公司公开宣布停止了该产品的销售,加剧了消费者对产品的不信任感,市场大量退货,台标公司没有继续履行在全国卫视媒体播出相应广告的合同义务,且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的送检产品检测报告公布后,台标公司也没有在同等范围和同等强度内发布广告以恢复“胡师傅”不粘锅系列产品的品牌信誉、消除对该产品销售已造成的不利影响,故台标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由于“胡师傅”不粘锅系列产品的销售市场萎缩,作为二级分销商的原告无法继续通过销售“胡师傅”锅产品实现得到利润的合同目的,故法院对经销商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该合同解除后,分销商可将库存的产品退回台标公司。

    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是分销商要求退货但未提交库存产品数量的证据,其要求退货缺乏事实依据;第二种是分销商与总经销商台标公司之间的经销期限届满,总经销商不再受到原经销协议的约束,虽然“胡师傅”系列锅受到媒体的质疑、消费者的投诉以及工商部门的调查和查扣的冲击,造成库存积压,但因上述现象的出现与台标公司在经销协议存续期间的履行行为无关,故分销商的库存积压,应属正常的市场经营风险,其不能售出货物的后果应由分销商自行承担;第三种是因分销商提交经过其变造的公证书,证据未被法院确认而造成退货没有事实依据而被法院驳回了退货的诉讼请求。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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