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楼体坠落物伤人 楼房产权人被判赔偿
作者:刘妍   发布时间:2008-01-31 09:27:00


    因在楼前聊天时被楼体掉下的水泥块砸伤,耿先生将楼房的产权单位北京市朝阳副食品总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耿先生医疗费257.1元、误工费3000元。

    2007年5月26日,耿先生路过朝阳区松榆西里一处楼房时遇到邻居,于是停下脚步聊了起来。忽然楼上掉下多块坠落物,坠落物将耿先生右脚砸伤。受伤后,耿先生前往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社区服务中心潘家园医院就诊治疗,花费医疗费257.1元。

    耿先生认为,北京市朝阳副食品总公司作为该楼的产权人,对房屋疏于管理,造成原告人身伤害,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257.1元、误工费8000元、营养费1713.9元。

    法庭上,被告北京市朝阳副食品总公司表示认可该楼掉下水泥块将耿先生砸伤的事实。但只同意赔偿原告的医疗费,其他费用不同意赔偿。

    朝阳法院认为,原告被楼体所掉物质砸伤,被告作为该楼房的产权单位,应当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原告支付医疗费257.1元,有权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但仅提交了其所在单位开具的证明,未能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被告不予认可,原告虽受伤轻微,但亦需一定的休息时间,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故酌定由被告赔偿适当的误工费。原告就营养费未举证,故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