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3龄男童扒倒铁门砸死2龄女童 管理者与家长共担责
作者:梁爽   发布时间:2008-01-31 10:52:26


    在院内玩耍,三岁男童爬门,不料该门突然倒下,砸到二岁女童的身上,致使女童死亡。后死亡女童的父母将该男童的父母及所居住院落的出租公司诉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出租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十七万四千余元;男童及其法定代理人赔偿原告医疗费等三万七千余元。

    原告女童父母诉称:2007年4月,自己两岁的孩子在和同院的三岁小朋友玩耍时,被院内的门砸倒,头部被砸伤,后被送至医院,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女童父母认为事情发生时,是同院三岁的小朋友顺着门往上爬,致使门倒落砸在自己孩子身上,从而导致女儿的死亡。认为男孩的父母监护不力是造成女儿死亡的直接原因,而出租公司作为该门的使用及管理人也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5万余元。

    在庭审过程中,第一被告出租公司辩称,男童将门弄倒的行为与女童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应由男童的父母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且女童的父母未尽到监护职责,应减轻或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第二被告男童的父母则辩称,当时两个孩子一起玩耍,自己的孩子当时也被砸在铁门下,也是受害者;且铁门约有七八十公斤重,3岁的孩子不可能将门扒倒,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出租公司为自行使用而安装了铁门,故应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铁门损坏后如何放置及放置何处应由其进行支配,铁门倾倒可以认定系其疏于管理所致,故出租公司在本案中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同时由于两个孩童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行为后果缺乏足够的预见能力,此事故的发生可以认定系二人的法定代理人对二人疏于监护所致,故作为原告和第一被告应平均分担剩余的责任。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