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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拦路虎"令小伙成了植物人 担责三方共赔偿
作者:肖国清 发布时间:2008-02-01 10:29:44
20岁的罗黎晚上和同学骑摩托车回家途中,被公路上的沙石堆绊倒摔成重伤,经极力抢救,虽保住了生命,但大脑意识完全丧失。1月18日,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昔日活泼的孩子成了植物人,罗黎的父母怎么也无法接受眼前的事实。 原告罗黎的父母认为,被告张泉作为公路管理局的职工,在承修商圣路工程中,应知道在公路上堆放沙石会给行人会带来潜在的危险,但又未设置警示标志,以致酿成事故的发生,对此,应负主要责任。作为工程发包者淅川县县乡公路管理所将工程发包后,没有尽到监管义务,也应给予赔偿;负有管理、保障公路畅通义务的淅川县公路管理局没有认真进行巡查,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于是,在向三方索赔遭到拒绝的情况下,罗黎的父母将张泉、淅川县县乡公路管理所及淅川县公路管理局告上了淅川县人民法院,要求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273370.73元。 第一被告张泉首先辩称,所建商圣路按照设计要求不用混合料,内淅公路北塘段的沙石混合料不是第一被告堆放的,给原告造成的损害与本人无关。 第二被告淅川县县乡公路管理所辩称,内淅公路北塘段的商圣路不是我所承修的,第二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被告淅川县公路局则辩称,商圣路不是我局管理的范围,我局只负责辖区内国道和省道的维修、管理,因此,第三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经庭审质证,法院查明,2005年10月24日,原告罗黎和同学驾驶摩托车返回,行至内淅公路北塘路段时,被公路上的沙石堆拌倒致重伤,经抢救始终昏迷不醒,已丧失大脑意识。 另查明,商圣路系淅川县县乡公路管理所发包给本所职工张泉承建,堆放在公路上的沙石混合料系被告张泉修建商圣路所用。商圣路是县内主要公路,属公路局管理范围。淅川县公路管理局提交的2005年10月24日公路巡查登记簿未发现该路段堆放沙石的证据没有巡查人员签名,不能客观、真实、全面反映巡查情况,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法院认为:原告罗黎和其同学一块骑摩托车在返回淅川的途中,被内淅公路北塘段商圣路出口处堆放的沙石混合料拌倒致伤,导致终生残废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原告要求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予以支持。依据本案事实,原告及三被告各自都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因此,原告对后果的发生应承担20%的责任。被告淅川县公路管理局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被告淅川县县乡公路管理所和被告张泉应共同承担50%的主要责任。三被告应承担原告医疗费43163.83元、车费760元、误工费1944.5元、护理费108000元、残疾赔偿金51063元、精神损失费50000元,共计254931.3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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