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只因借据不规范 贷款方诉请给付利息被驳回
作者:马曰骏   发布时间:2008-02-01 13:53:44


    2月1日上午,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借贷纠纷案件。因为借据上的一个字,原告白白丢失了800元的利息。

    2007年3月15日,被告孙金山向原告谢爱军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约半年内偿还”。被告孙金山到期未偿还借款,一年后原告将被告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并支付自2007年9月15日至起诉日的同期银行贷款的利息840元。

    法院认为,原告谢爱军与被告孙金山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法院予以确认,被告孙金山应承担责任。但约定还款时间时,借据上使用了“约半年内偿还”。一个“约”字导致还款时间不准确,视为约定不明确,原告可随时主张权利,故被告孙金山不应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孙金山偿还原告欠款50000元,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