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邻里琐事产生矛盾,一拳打去竟将被害人眼部打成重伤。2月1日,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监督立案的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郭常路一审被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1万元。
现年40岁的郭常路系日照市岚山区后村镇人,他的父亲与郭某是一路之隔的东西邻居,两家因门前道路排水问题多次发生纠纷,郭常路因此对郭某心生怨恨。2006年7月20日早晨,郭常路从本村大街上路过时,看到郭某在摩托车维修店门前,便径直上前,用拳头狠狠地捣了郭某左眼一拳,而后扬长而去。郭某被打后感觉左眼疼痛难忍,看不清东西,随后到日照市、青岛市多家医院治疗并到日照市有关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将伤情的有关证据材料送交该局法医技术部门要求进行伤情鉴定。该局有关职能部门认为郭某的伤情没有做出明确的轻伤或重伤的结论,内部管辖不明,因此案发近一年的时间内一直未对该案立案侦查。被害人求助无门,才到岚山区人民检察院反映情况。该院审阅被害人的病历等材料后,发现被害人郭某的伤情明显构成轻伤以上伤情,公安机关不立案侦查的理由不成立,该案应及时立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今年7月1日,郭某的伤情经过法医鉴定后认定构成重伤。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7月3日向该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该局于次日立案并展开侦查工作,该院对该案从快批捕、起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岚山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被害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郭常路一次性赔偿了郭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余万元。鉴于郭常路认罪态度较好,其行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法院对其宣告了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