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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借款还是情债?法院依法判决借款还钱
作者:孙海雷 戴红娟   发布时间:2008-02-03 16:26:23


    日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欠款纠纷案,判决被告张某偿还原告陈某借款6000元。

    原告陈某诉称,被告张某系原告的前妻,去年7月2日协议离婚,7月28日早上被告到原告的家向原告借款6000元说是急用,并向原告立下欠条一张,同时口头承诺7月31日前还钱。到了约定的还款期限后,原告曾向被告索要,被告拒绝还钱。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6000元。

    被告张某辩称,被告和原告协议离婚的时候,双方约定如果一方再结婚就给对方6000元,被告考虑到日子没有办法过就打了欠条给原告,原告的欠条一直没有给被告。被告实际上没有借钱。

    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原是夫妻关系,2007年7月2日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2007年7月28日被告张某向原告陈某立借款6000元借据一份,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目前,张某未归还此款项。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张某向原告陈某借款并立具借据,应积极偿还此款项,拖欠不还显属不当。被告张某辩称其实际没有借钱,只是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一方若再婚便给付对方6000元,因原告不予认可,被告亦未能举证证实,此辩解法院不予采纳。因此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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