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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男方承诺给付10万元到期未付显属不当
作者:孙海雷 周爱霞   发布时间:2008-02-05 09:22:26


    协议离婚时,约定男方一次给付女方10万元,当时给付2万元,余款承诺归还日期,因到期未给,女方将男方告到法院。1月30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欠款纠纷案,判决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李某人民币8万元。

    2007年1月25日,原、被告协议离婚,协议约定被告一次给付原告经济补偿人民币10万元。被告当时只给付2万元,余下8万元被告打了欠条给原告,被告承诺在2007年6月31日前归还,但到期后被告借故未还。原告无奈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予以证明,被告应依约向原告归还欠款,不及时归还,显属不当。为此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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