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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工地防护不当 造成伤害应予赔偿
作者:蔡启国 张桂年 发布时间:2008-02-05 09:43:29
由于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没有设立护栏或危险标志,致使行人行走时掉进坑内受伤。日前,该公司被告上了法庭,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2007年1月17日上午8时,明光市退休职工李某和老伴上街办事,路经原明光大通公司已被拆除的施工工地时,李某不慎掉进坑里受伤,后被送往明光市中医院治疗,住院18天,花去医药费7500元。后李某将施工单位浙江某置业有限公司明光分公司告上法庭,索要赔偿。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赔偿协议,施工方一次性赔偿受害人医疗、误工等费用8000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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