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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公司网上公告侵害名誉权 副总裁索要赔偿5万元
作者:李媛   发布时间:2008-02-15 13:43:12


    日前,某传媒公司副总裁兼制播中心总经理王某称,某传媒公司在其网站上发布的公告侵害了其名誉权,而将某传媒公司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王某诉称,被告在其网站“关于解除王某副总裁兼制播中心总经理职务”的公告上称原告“企图颠覆内部管理制度,影响公司正常运作,未经公司同意对外以公司董事长身份与厂家及政府单位洽谈事务,疑有诈欺之嫌。”等内容完全是被告散布的虚假事实,这种行为显然是在毫无事实根据地贬低、诋毁原告的人格。并且被告在其网站上公开发布,任何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可以浏览到该网页。被告通过互联网将上述严重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言论向不特定的人群传播,不但使原告的社会评价会因此降低,而且还会影响原告今后的职业生涯,造成不可预见的损失。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删除侵害原告名誉权的相关网页;判令被告在被告的网站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现此案正在审理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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