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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云龙湖风景区擅修拦鱼设施致泻洪受阻
受损村民获赔偿
作者:龚思红   发布时间:2008-02-25 10:11:09


    与西湖并称姊妹湖的徐州市云龙湖风景怡人,是徐州市的著名风景区。但管理处因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修建拦鱼设施致泻洪受阻,洪水冲淹村民牲畜等财产造成巨大损失。日前,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对村民周玲状告管理处损害赔偿案件作出判决:管理处赔偿周玲各项损失81129.50元。

    因市重点工程小南湖建设需要,拆除了徐州市云龙湖水产养殖总场设在云龙湖苏公岛处的拦鱼设施。为重建拦鱼设施且不影响小南湖景区的景观,管理处向市政重点办请示并经现场选址后,决定在军民河桥南80米处重新建造拦鱼设施。2007年7月9日,管理处(发包人)与水产养殖总场(承包人)签订了军民河拦鱼设施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验收合格后,移交给水产养殖总场负责管理和保修。然天有不测风云,2007年8月7日晚,徐州市突降暴雨,军民河系主要泄洪通道之一,由于建造拦鱼设施的施工坝阻碍致使军民河无法及时泄洪,导致周玲的住处及生猪饲养场被淹。在交涉未果后,周玲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在审理过程中,周玲向法院提供了防洪防旱指挥部于2007年8月2日向管理处下发的《关于立即拆除军民河施工坝的通知》及水利局的送达回证,其中案由为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军民河堤坝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送达文书为责令停止水行政违法行为通知书,受送达人为管理处。

    法院认为,管理处作为拦鱼设施工程的所有者,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军民河堤坝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并且在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立即拆除施工坝的情况下,仍然继续施工,导致在2007年8月7日军民河水无法及时下泄造成周玲的财产受损,对此管理处存在明显过错,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周玲饲养的生猪定期进行防疫,在被水淹后连续发生死亡,可以认定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该损失应予确认。周玲主张的为治疗病猪以及消毒花费的医药费、为修理被水淹损坏的电器花费的修理费,已向本院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亦予支持。遂判决管理处赔偿周玲各项损失81129.50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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