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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杯换盏显豪情 醉酒过量悔难言
作者:唐瑜 方娟   发布时间:2008-02-26 08:35:26


    日前,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并依法判决由被告周明赔偿二原告30000元。

    2007年8月15日,单位安排二原告之子陈强与同事周明一起出外办事,午饭时,二人与其他三人一起喝了三瓶酒。晚上六时左右,二人到街上的小吃店吃晚饭,偶然碰到单位的其他同事,周明遂邀其一起吃饭,当时的陈强因中午喝了酒仍有醉意,但周明仍要来啤酒。其间,周明又碰到几位熟人,便分别将他们介绍给陈强认识,这些人均与陈强碰了杯。后,陈强因醉酒呕吐起来,走在街上又踉跄地摔到,周明见此情况,便将陈强送回住处,快到时,陈强叫周明不再送了,便一人回到租住屋。晚上8时到9时,都曾有同楼的人看见陈强坐在楼梯上,凌晨1时左右,同楼的王刚下楼准备去泸州,经过底楼天井时,发现陈强已摔死,遂报警。于是,二原告以周明不断邀约他人与陈强喝酒导致其酒精中毒,在事后又不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把陈强护送到安全地方后才离开为由,将周明诉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二原告之子陈强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该知道过量饮酒可能带来的不良后果,但其因碍于情面或自控能力差等原因过量饮酒,以致不能控制其酒后的行为从高楼上摔下死亡,自身对此存在主要的过错。被告周明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也应知道醉酒可能带来的后果,但其在陈强有醉意的情况下不对其劝阻,反介绍他人与其碰酒,致使陈强因醉酒而不能控制其行为,从高楼上摔下身亡,周明对此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据此,依照《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判如前述。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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