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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倒摔成植物人 同桌酒友均担责
作者:郑春笋 徐特夫   发布时间:2008-02-26 09:06:31


    一机关干部在参加朋友的宴请时饮酒过量,下楼时不幸摔倒成为植物人,其家人在悲痛之余把5名同桌饮酒者一同告上法庭,追索人身损害赔偿。2月25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5名同桌饮酒者共同承担20%责任,分别赔偿25532.3元。

    王某系某县经贸局副局长,曾和宫某、李某、朱某、徐某在同一企业共事,私交甚密。2006年9月4日傍晚,宫某邀请王某到一家涮羊肉饭店喝酒,并安排其子开车将王某从一家超市接送到饭店。当晚在该饭店的二楼,王某、李某、朱某、徐某和宫某父子俩,共计6人一起喝掉了由宫某带去的四瓶白酒和向饭店要的5瓶啤酒,由于李某、朱某、徐某和宫某父子五人轮番劝让敬酒,致使王某酩酊大醉。饭后,宫某的儿子去一楼签字结帐,朱某、徐某也先后下楼去,宫某、李某拖着醉得象摊泥一样的王某最后离开用餐房间。下楼时,王某的脚刚迈下两三个台阶,由于没有人搀扶便仰面倒了下去,当即鼻孔出血,昏迷不醒。经送医院诊断,结论为“颅内出血”、“颅骨骨折”、“颅内动静脉畸形”等症状。经三次住院治疗累计156天,花去医疗费等40多万元。目前,王某仍处于植物人状态,法医鉴定属一级伤残。

    法院认为,原告王某的人身伤害来源于受被告的邀请喝酒,且在相互劝让过程中让王某饮酒过度醉酒,此后各被告又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搀扶照顾义务,导致王某摔伤,故在此次事故中,被告方承担以上数额的20%赔偿责任,且由五名被告均等负担。原告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能够根据自身情况预料到饮酒过度会产生的不良后果,以及可能发生的危险,但其放任且并未警觉,因此王某自身应承担主要的80%责任。

    对原告主张的由被告承担23万元精神抚慰金及律师费等的要求,因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要五名被告当面向王某赔礼道歉的请求,因该项请求只适用于人格侵权,而此案是人身损害侵权纠纷,故法院亦不予支持。对于今后治疗中发生的费用,原告王某可继续予以主张。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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