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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岁孩童无端遭横祸 凶手精神分裂其父担责
作者:谢国静   发布时间:2008-02-26 09:12:34


    11岁的孩童看电视当中突遭横祸,被闯入的凶手用菜刀砍成重伤。经司法鉴定,凶手竟是精神分裂症患者,案发时处于发病期,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月25日,广西上林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由被告苏金强的父亲苏茂青对原告苏海静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6344.9元负赔偿责任。

    2007年7月5日19时左右,苏海静与邻居家的三个孩子正在自家厅堂里看电视,苏金强突然闯入,用菜刀将苏海静砍伤。苏海静当晚即被送到上林县人民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为右胸背部刀伤,右肺叶裂伤,于7月22日出院,所花医疗费为5548.1元。8月11日,上林县公安局对苏海静的伤情鉴定为重伤。8月23日,上林县公安局委托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对苏金强有无精神病及作案时有无责任能力进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诊断出苏金强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发病期,被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2007年12月20日,苏海静向上林县法院起诉,以苏金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请求法院判决苏金强的监护人赔偿苏海静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即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7611.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公民的人身健康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赔偿。苏金强用菜刀将苏海静砍伤,其行为已构成对苏海静身体的侵害。苏海静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苏金强应负民事赔偿责任。案发时,苏金强被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且处于发病期,被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苏金强属于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其砍伤苏海静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其监护人即父亲苏茂青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苏海静在诉讼中提出的赔偿请求过高,且部分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遂仅支持其合理部分6344.9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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