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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舞滑倒致骨折 小学生状告青少年活动中心索赔偿
作者:凌巍   发布时间:2008-02-26 10:01:36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小学生因在练舞过程中滑倒骨折,状告青少年活动中心要求赔偿相关费用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杜某诉称,2007年3月,原告在北京市朝阳区青少年活动中心舞蹈教室上课,下课前10分钟练习侧首翻动作时,由于地滑控制不住身体,老师没有尽到保护职责,造成左手臂弘骨前端骨折。事故发生后,被告并未帮助救护,而是让家长自行带孩子就医。经积水潭医院治疗,虽然痊愈但原告的左臂外翻,以后仍需进行矫正治疗,导致其功能和美观均受到影响。被告作为收费授课的单位,应对孩子的安全负有责任,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监护人误工费、精神损失抚慰金等共计23984元。

    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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