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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灰盒"失而复得"后难辨真伪 家属起诉殡仪馆
作者:赵庆飞 发布时间:2008-03-06 14:25:30
3月4日,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骨灰存放损害赔偿上诉案件。 2006年12月31日,原告王某父亲病逝,原告在被告马鞍山市殡仪馆办理了丧葬事宜,并将王某父亲的灰盒寄存在第二寄存厅0181号,每年交费100元。2007年1月28日夜间,第二寄存厅内包括王某父亲骨灰盒在内的五个骨灰盒被盗,工作人员发现后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公安机关侦查,追回了被窃贼遗弃的骨灰盒,但原告对骨灰盒是否是王某父亲的提出质疑,并要求确认骨灰真伪。被告对原告提出的疑问逐一解答,表示可以退回寄存费、上门道歉等,但协商未果,以致成讼。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王某将其父骨灰盒存放在被告马鞍山市殡仪馆处,并支付了相应费用,双方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在保管期间,报告未尽妥善保管之义务,致骨灰盒被盗,难以确定真伪情况,给原告造成一定精神损害,故判令被告支付精神抚慰金1500元。 一审宣判后,原告表示不服,上诉至马鞍山市中级法院,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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