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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岁幼女遭受“性”侵犯 愤怒爹妈索要精神赔偿
作者:吕会龙 孙振勇   发布时间:2008-03-07 09:01:42


    5岁幼女在玩耍时不幸被12岁小男孩恶性凌辱,小女孩父母愤怒地向小男孩父母要求经济赔偿未果后,愤而起诉至法院。3月5日,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起名誉权纠纷案件。

    原告周某(女,5岁)和被告褚某(男,12岁)均是未成年人,双方都住在北京市门头沟区某镇。2007年10月21日下午三时许,原告周某随母亲赵某到位于本镇南的公园处摆地摊卖自家的农产品,后来,赵某发现周某不见了,遂在公园附近四处寻找,后在公园附近的小桥下找到周某。赵某看见褚某和周某俩个孩子的裤子都脱到腿半截。见状赵某大喊,俩个孩子迅速提起了裤子,周某便跑到赵某怀里哭,褚某窘迫地说“我错了,就一回,我再也不敢啦!”周某的父母于2007年10月24日报了警,经警察询问,褚某承认上述事实,褚某的父母虽然表示愿意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但双方协商至今未果。

    原告方认为,褚某的侵权行为不仅给原告方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而且影响了周某今后的学习、工作和婚姻。因此,周某向本院起诉要求判令褚某的父母褚某某、肖某某向原告方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方精神抚慰金10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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