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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诊所拒绝医疗事故鉴定 举证不能被判担次责
作者:龚思红 发布时间:2008-03-07 09:51:19
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医疗机构应当对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及符合医疗规范承担举证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医疗机构完成上述举证责任往往是通过医疗鉴定来进行的。3月6日,徐州英华诊所却因拒绝鉴定,从而被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认定举证不能,被判承担次要责任。
王元杰、郭红霞夫妻于2004年8月28日生一子小果。2006年3月26日,小果后脑摔伤,二人未带小果前去治疗。直至小果出现呕吐现象时,二人方于3月29日带小果去英华诊所就诊,业主杭英华接诊时对小果的头部进行了检查,因未发现包块,即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并开具了SMZ、6542等药品。3月31日14时,小果昏迷,经铜山县中医院CT检查,印象为:1、左侧额颞顶骨及枕骨颅内板下硬膜下血肿(亚急性)2、枕骨及右侧顶骨骨折。该院口头告知病危,建议转院治疗。当日15时经市中心医院脑外科会诊为:重型颅脑外伤,脑栓形成,左额颞顶硬膜下血肿、脑挫裂伤、枕骨粉碎性骨折等。15时15分,小果呼吸停止,医院给予人工呼吸。医生告知:小果有生命危险,并已失去手术时机。至18时30分,小果经抢救无效死亡。父母在悲痛之余认为这一切都是因为英华诊所误诊导致的,遂怒而将英华诊所业主杭英华告上法庭。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英华诊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为内科;杭英华有执业医师资格,执业范围为内科专业。但在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因杭英华不同意抽取鉴定专家,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无法进行。 法院认为,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监护责任。小果的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在小果摔伤后,未及时带小果到医院救治,延误了治疗时机,对小果的死亡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杭英华经批准的执业范围为内科专业,无儿科专业,杭英华为1岁7个月的小果诊疗,超出了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杭英华主张其诊疗行为无过错,但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过程中不同意继续抽取鉴定专家,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无法进行,杭英华无证据证实其对小果的诊疗行为无过错,故对小果的死亡后果应承担次要责任。法院酌定由杭英华赔偿30000元。(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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