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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万多元养路费使"名义车主"与"真正车主"对簿公堂
作者:曹静   发布时间:2008-03-07 10:19:43


    10年前,一辆面包车登记在姚女士的名下;10年后,姚女士面临为该车缴纳近2万元养路费的问题。而这之前,她已经为该车缴纳过1万余元的养路费了,但这车除了登记在她名下外,跟她一点关系也没有。于是,姚女士将面包车曾经的车主穆女士及现在的车主赵先生告上法庭,要求二人承担起他们应当承担的缴纳养路费的义务。3月6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姚女士与其代理人及穆女士、赵先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姚女士称,其与穆女士是亲戚关系。1998年穆女士购买了一辆面包车,由于穆女士是外地户口,当时在北京不能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因此,在穆女士的请求下,她同意将该面包车登记在其名下,而车辆的所有费用均由穆女士承担。2002年4月10日,穆女士委托谢先生将面包车转让给了赵先生,双方约定“从即日起该车的一切行为后果均由赵先生全权负责,与姚女士无关系”,同日车辆交给赵先生,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

    2006年4月份,姚女士突然接到北京市路政局的通知,告知其名下的面包车从2004年4月1日至2006年4月30日的养路费未缴纳,其费用加滞纳金共计13000余元。接到通知后,其立即找穆女士及赵先生协商此事,但二人均不同意缴纳该笔费用。考虑到滞纳金的处罚比较重,姚女士便将该费用代为缴纳了,共计13601.7元。后又多次找穆女士、赵先生协商未果。今年年初,姚女士发现面包车自其上次缴纳养路费后就再没有缴纳过,至1月18日养路费及滞纳金已经达到了17556元。考虑到面包车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如果穆女士与赵先生不去缴纳这笔费用的话,那么这笔费用势必又得落在姚女士头上,而2年前她已经缴纳过一笔养路费及滞纳金了。为此,姚女士决定起诉穆女士与赵先生,要求法院判令二人偿还其代缴的养路费及滞纳金13601.7元,并判令二人缴纳欠缴的养路费及滞纳金17556元。

    庭审过程中,穆女士认为姚女士的诉讼请求正当,但不应该起诉她。因为当初买车的是北京某货运公司,她丈夫当时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2002年4月10日该车的转让手续都是该公司的经理谢先生办理的,她对转让以及过户的事情并不清楚。

    赵先生辨称:面包车是谢先生以由北京某货运公司的名义卖给他的,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他也曾找过谢先生想办理过户,但谢先生告诉他这个车过不了户,让他自己解决。因为没有手续车用不了,不到一年,也就是2003年3月,他把车又卖给了他人。因此他不同意姚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将择日宣判此案。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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