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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就餐时不慎掉入汤桶被烫伤 校方担责80%
作者:朱梅   发布时间:2008-03-07 11:34:19


    学生就餐时掉入汤桶被烫伤,3月7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决学校赔偿学生小姜医药费等损失16.7万余元。

    2006年11月,小姜在学校食堂用餐,学生在拥挤时将小姜挤倒并跌坐在汤桶内,致小姜被烫伤。之后,小姜在医院手术治疗。2007年4月,小姜伤势经鉴定,躯干及两下肢大量瘢痕形成,构成七级伤残。为赔偿问题双方未达成协议,故起诉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等损失22万余元。

    学校认为,小姜的法定监护人明知孩子的智力发育上迟滞于同龄学生,并没有告知学校,导致学校不能对小姜进行特别的管理和保护,是造成小姜受伤害的主要原因,校方不愿意承担责任。

    同年11月,小姜经精神卫生中心诊断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但与烫伤事故无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的法定义务是对未成年学生进行人身教育、管理和保护,依法保护未成年学生的生命健康权,违反该法定义务,学校即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小姜的法定监护人没有尽到应尽的告知义务,也有过错责任。故学校对事故的发生承担80%的过错责任。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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