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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赌场攫取暴利 商丘黑恶势力头目终审获刑20年
作者:陈全慧 杨艳丽 发布时间:2008-03-10 11:18:05
3月10日,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宋志国等20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作出二审刑事裁定,驳回上诉人宋志国等14名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2006年以来,被告人宋志国组织被告人陈冲、陆伟、杨国强、赵伟、何坤侠等人为骨干成员,被告人左刚、程亚军等人为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以暴力、威胁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2006年4月份,在被告人李长清等人开设的地下赌场收取保护费、操控该赌场高利贷。2007年3月,被告人程亚军刑满释放后参加宋志国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在李长清开办的赌场内“看场子”,收取保护费。为垄断赌场高利贷,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宋志国犯罪集团与马涛团伙因赌场放高利贷引发冲突后,组织实施了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一系列犯罪行为。 一审法院判决后,原审被告人宋志国、陈冲、陆伟、杨国强、赵伟、何坤侠、左刚、潘长峰、王震、李雪林、伊飞、李长清、李金龙、张建伟等人不服,提出上诉的主要理由为: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审量刑较重。各上诉人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宋志国等人的上诉意见相同。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志国组织被告人陈冲、陆伟、杨国强、赵伟、何坤侠、左刚、程亚军等人形成以宋志国为首,以陈冲、陆伟、杨国强、赵伟、何坤侠等人为主要成员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人数较多,有明显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以暴力、威胁手段有组织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组织以在赌场“看场子”收取保护费、放高利贷等手段,攫取非法利益以支持其组织活动。该事实有被告人宋志国的供述,被告人陈冲、陆伟、杨国强、赵伟、何坤侠、左刚的供述、同案人李长清、李金龙、潘长峰、贾发建等人的供述予以证明,足以认定。被告人宋志国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被告人陈冲、陆伟、杨国强、赵伟、何坤侠积极参加该组织并参与实施了该组织的主要犯罪活动。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一审对被告人宋志国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数项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的判决。维持一审对该组织其他19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十五年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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