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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修路面不平整 村民摔伤村委会担责90%
作者:王杨 张萍   发布时间:2008-03-12 13:57:16


    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王某系顺义区杨镇某村村民。村里在整治街道时将街面都铺上了水泥路面,因在村民李某家门前所铺的街道南段水泥路面较低致使路面常有积水。村民为方便通行,在积水处垫上了砖头。但因长年积水造成路面较光滑,曾有村民在此通行时滑倒。一日,王某骑车要到其儿子家,此路段为必经之路,途经此处时王某发现路面有积水而且光滑就推着车踩着所垫的砖头向前行走,因砖头上长有苔藓,十分湿滑,王某不慎摔倒,经医院诊断王某身上多处骨折,后经鉴定其已构成九级伤残。王某遂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村委会赔偿其的各项损失共计三万余元。

    被告村委会认为,摔伤原告的水泥街道路面平坦,并不存在安全隐患。雨后即使路面有积水不好走,原告在通行时也应当预见可能会存在的危险,但其轻信自己可以避免,主观上疏忽大意导致了摔伤,过错在原告,故不同意赔偿原告的损失。

    承办人到现场勘验时,发现原告摔倒处的部分路面仍有积水及淤泥。经向村民及证人询问,在原告摔伤的路面上有几个村民亦曾被摔倒,对此双方都表示认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为村民整修街道系受村民欢迎的举措。但其在李某门外所铺的水泥街道设计不合理,街道路面上长年积水,曾有几个村民因路面湿滑而摔倒,被告对此事,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路面行走安全。致使原告从湿滑的路面行走时摔倒后致伤,对给原告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原告在湿滑的路面上行走,未能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应承担部分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的百分之九十共计三万一千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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