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邓树国为首的犯罪团伙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八罪并罚,作出终审判决,判处执行邓树国等17名被告人十八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该团伙涉案被告人17人,在茂名地区作恶近十年,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1997年以来,被告人邓树国先后纠集同伙杨文超、吕升才、熊春华等人,在茂名市区及周边地区逐渐形成以邓树国为首的多股黑恶势力,在茂名市区及茂南、茂港、高州等周边地区,以提供保护为由,为酒店、洒吧、商场、游戏机室等“看场”,从中收取保护费;开设赌场,通过收取场地费或放高利贷等手段,获取高额的经济利益;向发廊等强行收取保护费;以暴力威吓或“晒马”(占位不消费或少消费)等手段,在一定区域内非法控制啤酒市场;在酒店、酒吧消费签单不付款达人民币38万多元。此外,该团伙成员以各种理由持散弹猎枪、来福枪、弹簧刀凶器,重伤、轻伤十多人。
茂名中院终审认为,以被告人邓树国等为首的黑社会性质团伙,集结在一起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众多,下属分别以被告人杨文超、熊春华、吕升才为组织者、领导者,其他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形成三股黑恶势力,在茂名市区及周边地区,有组织地大肆实施以暴力恐吓、威胁乃至采取非法拘禁等手段非法追索债务、赌博以及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称霸一方,获取巨额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秩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符合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基本条件和特征,因而该团伙的行为构成了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此外,在发展其黑恶势力的过程中,被告人邓树国团伙先后还犯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爆炸、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敲诈勒索、赌博、容留他人吸毒等数十宗犯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