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司机驾驶面包车未靠右侧前行造成事故担责七成
作者:黄宪伟 李玉芳 崔红梅   发布时间:2008-03-13 16:12:37


    驾驶车辆在行车途中未靠右侧前行,造成事故致人十级伤残。3月13日,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汽车司机杨玙伏赔偿原告桑芹只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27548.89元的70%即19284.22元。

    被告人杨玙伏,家住安阳县铜冶镇,有私车一辆。2007年5月11日8时许,其驾驶自己的面包车在安阳市沿安楚路由西向东行驶,当驶至一路口时,撞到同方向骑自行车从路南向路北斜着过路的桑芹只,造成原告桑芹只受伤,自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事故认定:杨玙伏未靠右侧通行,未确保安全,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桑芹只骑自行车横过公路,应当下车推行,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桑芹只于当日被送往医院,共住院治疗26天,经伤情鉴定,结论为桑芹只右手腕外伤后畸形愈合,活动受限,构成十级伤残,共花去医疗费、鉴定费等4139.7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杨玙伏驾车未靠右侧前行,将骑自行车横过公路的原告桑芹只撞伤,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主要责任,原告骑车横过马路负次要责任,原、被告对该认定书均无异议,该认定书合法有效,遂依照我国《民法通则》、《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条款之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