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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上体育课不按要求练习致受伤 学校部分担责
作者:杨晋东   发布时间:2008-03-14 11:08:22


    小张是北京市龙潭中学的一名学生。在一节体育课上,小张打排球时摔伤造成骨折,于是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学校赔偿其经济损失。近日,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一案件。

    原告小张称,在上体育课时,老师将学生分成两组,一组由老师带领练排球,另一组由学生自行练习立定跳远,小张被分在后一组。由于后一组学生没有老师照管,小张在练了一阵立定跳远后又练起了排球,在练习过程中摔伤,后经医院诊断认定为右臂弘骨、胫骨骨折。小张认为,自己是未成年人,又是在校学生,事故又发生在上课时,因此学校对这次事故导致自己受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要求学校赔偿人身伤害损失共计人民币4万余元。

    被告龙潭中学则认为,体育课是学校按照教学大纲安排的,小张所在的班级在上体育课时,老师给学生们讲解了安全事项,还带领学生们进行了慢跑,活动了身体各个关节。小张不按照老师的安排练习立定跳远,而是私自捡到一个排球打了起来,并导致自己受伤。学校对学生负有的只是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在这起事故当中学校在教育管理方面的职责已经到位,没有过错。小张摔伤是由于其违反课堂纪律和老师的要求所致,且事故发生后学校采取了积极合理的抢救,避免了严重后果的发生。学校对小张的伤害结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学校对在校的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学校在组织学生上课时,应当对违反课堂纪律的学生及时管理提出批评。原告小张在上体育课时,由于被告龙潭中学没有及时制止小张的违纪行为,疏忽了对学生的管理,导致小张在擅自活动时造成身体受伤,对此学校应有一定的过错。

    而原告小张虽然是未成年人,但以小张的智力水平应该能够认识到自己未按老师的要求完成规定的体育项目,擅自进行其他活动是违反课堂纪律的行为,因此小张对其受伤也有过错,并且对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综合以上对原告小张以及被告龙潭中学的责任认定,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龙潭中学赔偿原告小张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共计人民币8千余元,并驳回了小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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