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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人违规跳水摔断颈椎 游泳池承包人未尽责需赔偿
作者:区倚 发布时间:2008-03-17 13:48:38
娱乐城客人杨先生在游泳池游泳时没有遵守规定擅自跳水,导致头皮裂伤并四肢瘫痪被评为一级伤残,杨先生便以游泳池存在过失及管理不善为由诉至法院索赔50余万元。3月17日上午,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游泳池承担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管理责任,赔偿受害人杨先生经济损失的10%,即6万余元。
2006年月20日下午6点30分左右,会泽县某厂39岁的杨先生购买了魏先生承包经营的娱乐城游泳票,到娱乐城所属的游泳池游泳。杨先生未从游泳池边设置的扶梯进入游泳池,而是自岸上直接跃入水中,导致其头部受伤。杨先生伤后医生诊断为“颈椎骨折并四肢瘫痪,头皮裂伤”,在当地医院住院19天后转至昆明继续治疗,医生诊断为“脊髓损伤,C2、4、5椎体骨折”,住院109天。经司法鉴定,杨先生为一级伤残,一级护理依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期间,杨先生在当地医院支付医疗费1.5万余元,医保报销1万余元,未报销费用近5000元;在昆明支付医疗费票据复印件为17万余元,但未提交报销金额。 法庭审理中,杨先生还提交了住院期间护理费收条3万余元,单位奖金及效益工资损失5万余元。 法庭审理同时查明,该娱乐城及附属酒店游泳池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成立,所有权属于当地居民委员会。2003年8月30日内部承包给魏先生经营,游泳池没有单独登记营业执照,仅有为生许可证。根据现场照片显示,娱乐城在游泳池内悬挂有“严禁跳水”的告示牌和管理规定。案发当天,游泳池按照管理提示,将水位放至比平常稍浅,但未向杨先生提示。 一审认为,杨先生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票进入游泳池,便与娱乐城及实际承包人魏先生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因杨先生违法“严禁跳水”的服务管理规定,未从馆内设置的扶梯进入游泳池,而从岸上直接跳入游泳池浅水区导致伤残,造成的损伤自己应承担主要责任;魏先生经营的游泳池虽然是按照有关部门的管理提示放浅水位,但未向杨先生提示,未完全尽到安全服务保障义务,故该娱乐城及经营者魏先生应对杨先生的损伤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据此判决娱乐城及魏先生连带赔偿杨先生医疗、残疾、误工、护理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种费用的10%,即6.1万余元。驳回了杨先生诉请游泳池赔偿的请求。 一审判决宣判后,杨先生和娱乐城及魏先生分别提出上诉。 二审开庭审理中,杨先生委托代理人明确提出不要求所有该娱乐城的居委会承担责任。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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