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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窃电房东受罚 追偿损失获法院支持
作者:杨克元   发布时间:2008-04-03 16:21:36


    房客租房窃电被罚,房东无奈缴纳了罚款。但房东认为,此款应该由偷电的房客负担,故诉至法庭,追偿损失。4月2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房客林女士支付房东于小姐垫付的补收电费、违约使用电费及电表更换费计6463.96元的一审判决。

    2007年2月3日,于小姐将座落在闵行区新龙路上的一套房屋出租给林女士使用。在租赁合同补充条款中,用手写方式特别载明,房屋物业管理费由于小姐支付。水、电、煤、有线电视费由林女士支付。去年11月,于小姐先后收到电力公司邮寄的《违章用电、窃电现场检查单》及《违章用电、窃电处理通知单》,单据载明该房屋有拔字窃电现象,要求至供电公司接受缴纳补收电费1465.99元及违约使用电费4897.97元的处理。为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于小姐已向电力公司缴清了上述款项,另赔付因窃电引起的电表更换费100元。于小姐认为,遭供电公司处罚缘于林女士的窃电行为,故缴纳的费用应由林女士支出。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林女士支付钱款6363.96元和电表更换费100元。

    林女士称,自己用的电很少,没有必要偷电。

    法院认为,从供电部门出具的《违章用电、窃电现场检查单》及《违章用电、窃电处理通知单》来看,涉案房屋采用拔字手段产生的窃电现象发生在林女士承租期间,林女士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述窃电行为系由他人所为,故由此产生的后果应由其承担。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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