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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经营需要向老父借钱久拖不还 父亲状告儿子还款
作者:孙海雷 周爱霞   发布时间:2008-04-08 16:45:52


    日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因儿子欠拖借款不还,父亲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儿子立即归还。

    1998年7月22日、2007年11月10日,被告王某因经营需要分别向其父借款2700元、5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王某于2008年2月4日归还400元,余欠款久拖不还,为此,其父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王某立即归还借款73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应确认有效,被告借款后不及时归还,显属不当,原告诉讼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为此,法院判决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7300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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