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驾驶拖拉机在山东省东营市新村环村公路上行驶时,因路面堆放障碍物,致使其在跳车自救时受伤。李某将对该公路负有管理义务的村委会告上法院。5月29日上午,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被告东营新村村委会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8216元。
东营新村村委会因修其他公路,将大量白灰堆放于环村公路上,致使路面无法通行。2007年11月29日李某从家开拖拉机外出,从堆有白灰的该路段驶过时,拖拉机发生严重倾斜,李某跳车自救,致右腿被拖拉机的皮带绞伤。李某受伤当天入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股骨干粉碎性骨折,后被鉴定为八级伤残。
法院认为,东营新村村委作为环村公路的管理方,负有保障道路畅通、安全、利于通行的义务。因道路施工需临时占用路面的,应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本案被告因修路将大量白灰堆放于路面,致使道路难以通行,且未设置警示标志,亦未采取安全措施,存在一定过错,应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原告李某自行割掉拖拉机的部分安全挡板,影响了拖拉机的运行安全,且在明知路面覆盖有大量白灰,不利于通行的情况下,仍驾车驶过,未尽到安全、谨慎驾驶义务,亦存在一定过错。因此依双方的过错程度,原、被告各承担50%的责任。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