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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公益讲座老人不慎摔伤 未尽安保义务举办方担责
作者:刘金平 发布时间:2008-05-30 10:24:02
5月28日,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被告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在举办公益性质的健康讲座时,没有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注意义务,致75岁高龄的程老太摔伤致残,被判令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007年6月9日,75岁的苏州市民程老太参加苏州市科协举办的健康讲座。当程老太从报告厅主席台上领取下次讲座的入场券返回座位时,右脚被散放在通道上的话筒线缠住摔倒。右肱骨上段骨折,经司法鉴定,程老太构成10级伤残。嗣后,双方在赔偿问题上无法协商,程老太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因摔伤致残遭受的损失。 做好事成被告,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深感委屈。认为自己举办的健康讲座属公益性质,完全免费向市民开放。程老太摔伤,主要原因是其年老体弱,市科协已经尽到了一般的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为普及健康知识举办公益性质的健康讲座,应该得到肯定。但是,公益活动的组织者和举办方对参与活动的人员同样应该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积极消除不安全的隐患。参加听课的人员大部分是60-70岁的老年人,注意义务要高于其他人。被告放在地上的话筒线存在缺陷,没有达到保障安全的要求。且当时光线较暗,主持人也未及时提醒上台领取听课票人注意地上的电线。原告程老太被话筒线绊倒,与被告放置的话筒线没有达到保障安全的要求存在因果关系,原告对自己的摔伤致残没有明显过失。因此,判令被告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赔偿原告程老太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20314.81元。 点评: 公益活动应尽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是借鉴民法理论上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理论的产物。随着社会活动的日益频繁,为了保护无辜的受害人,维护社会秩序,法律要求行为主体在进行社会活动时要像一个合理人那样合理谨慎,避免给他人造成不合理的危险。安全保障是否合理,没有一个恒定的、普适的标准,应参考环境、行为方式、参加者个人情况等多种因素。 安全保障义务是进行社会活动的法定义务。不管是营利性的经营活动,还是非营利性的公益活动,同样应履行安全保障的法定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胡适先生说:“仅仅做好事是不够的,必须用好的方式去做。”合情、合理、合法,应该是现代社会判断“好的方式”的标准。苏州市科技协会健康讲座致人健康受损,做好事惹官司,给“好的方式”下了一个法治的注脚,尤值得公益活动的组织者深思。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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