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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公司以肇事司机不汇报为由推责 法院判决应赔偿
作者:胡卫国 发布时间:2008-06-02 14:48:03
汽车服务公司以司机交通肇事后不向公司汇报,而推卸赔偿责任,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决汽车服务公司赔偿许小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4.4万余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
2007年3月,许小姐骑电动自行车与某汽车服务公司王先生驾驶的大客车在道路口相撞,造成许小姐受伤。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书,王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许小姐无责。经司法鉴定,许小姐构成十级伤残,因双方为赔偿问题协商不成,许小姐把王先生和汽车服务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4.9万余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王先生认为,事发时自己是汽车服务公司的员工,是为公司开班车发生的事故,系职务行为,应该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汽车公司认为,事发时驾驶员确实是公司员工,但发生事故后没有及时汇报,因与许小姐商量数日不成才向公司报告,因此公司不能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任何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王先生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由该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故根据本案的过错程度,被告汽车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至于两被告间的约定系其内部的约定,不能抗辩许小姐的主张。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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